婚后男方父母出錢買的房子,產(chǎn)權登記在男方名下[房產(chǎn)證只寫男方名字],離婚時房子怎么分配?
婚后男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男方一人的名下,沒有明確公正贈予一方還是雙方,這種情況下,女方怎么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般來說。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chǎn)權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父母出資屬于對男方個人的贈予。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應當屬于男方個人財產(chǎn)。如果是全款。女方一分錢都沒有。但是如果不是全款購房。父母只是出資首付款。其他是婚后還貸行為。那么關于婚后還貸以及增值比例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那么關于婚后還貸以及增值比例部分女方可以得到一半。
看看案例
案例重現(xiàn)1:
2016年王女士與李先生結婚,3年后,兩人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2018年,李先生的父母出資30萬元購買一套住房,產(chǎn)權在丈夫李先生的名下。離婚時他們對該套房屋的歸屬發(fā)生爭議。丈夫李先生認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資購買的,應歸他所有。而王女士認為他說的沒有道理,應該對該房產(chǎn)進行平均分割。
法院判決:
子女結婚,雙方父母為其買房提供資助,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xiàn)象。這樣的出資行為,其性質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贈與,還是算借貸?如果是贈與,那么是對自己一方子女的個人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些問題,都是這一類為子女出資買房的父母們普遍關心和關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購買在自己名下,只是讓子女居住,那毫無疑問房屋產(chǎn)權與子女無關,不屬于這里所要討論的范疇。我們所說的情況,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要看能否依法認定為借貸關系。如果有書面借條或口頭協(xié)議能證明是借貸關系,則可以按借貸處理。反之,不能證明為借貸的,該項出資一般被認定為贈與。
至于該項出資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有相關規(guī)定。法律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另外,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要證明是“明確表示”過的,則需要有書面贈與協(xié)議。最好經(jīng)過公證,否則在將來的離婚訴訟中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對于李先生的父母因買房而出資的30萬元,在法律上屬于一種贈與行為,除非李先生父母在贈與時,明確表示贈與李先生個人,否則應當認定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綜上分析,李先生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應由雙方共同分割。
【案情】2
羅某(男)和黃某(女)于2001年登記結婚?;楹?,羅某父母出資購買了四層住宅樓一棟及店面兩間,住宅樓登記在羅某名下,兩間店面產(chǎn)權登記在黃某名下。雙方因感情不和,黃某起訴羅某要求離婚,并請求依法分割登記在其名下的兩間店面。羅某認為,兩間店面由其父母出資購買,雖然登記在黃某名下,但一直是由羅某父母管理使用,且黃某、羅某雙方承諾兩間店面不得買賣、抵押,故兩處房產(chǎn)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黃某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于法無據(jù)。
【分歧】
本案中對于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但產(chǎn)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動產(chǎn),可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兩間店面均由羅某父母出資購買,且羅某與黃某雙方均承諾不得買賣、抵押,而羅某父母并未明確表示將兩店面贈與黃某,因此兩間店面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黃某不享有分割的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兩間店面雖由羅某父母在雙方婚后出資購買,但該不動產(chǎn)登記在黃某名下,且羅某父母并未明確表示將該兩間店面贈與羅某一方,應視為羅某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依法分割。
【評析 】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楹笥梢环礁改赋鲑Y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chǎn),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即該規(guī)定所要表達的意思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應以認定該房系對夫妻雙方贈予為原則,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chǎn)為例外。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證據(jù)證明一方父母明確表示將該房產(chǎn)贈與男或女之一方,且該證據(jù)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具體到本案中,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均沒有證據(jù)證明該房產(chǎn)系男方父母贈與給男方個人的,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該房產(chǎn)系男方父母贈與給女方個人的,也就說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符合上述規(guī)定。
第二,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chǎn),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解釋中的歷史解釋。所謂的歷史解釋又稱立法解釋、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系指對一個法律條文有多種不同的解釋時,并且各種解釋意見均有其理由,很難說哪種解釋意見正確或錯誤,這時就應從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如立法理由書、草案和審議記錄等,來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機關于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所要實現(xiàn)的目的,以推知該法律條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釋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該條規(guī)定在較早征求意見稿中表述為“雙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名下的,可視為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出資者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配偶的除外”。雖然婚姻法解釋三最后審議通過去掉了后半句即“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出資者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該草擬稿規(guī)定仍對解釋該條規(guī)定可以起參考作用?! ?/span>
第三,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chǎn),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有司法實踐的佐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根據(jù)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chǎn)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fā),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導意見,亦應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chǎn),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綜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且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chǎn),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可以依法請求予以分割。
(作者單位: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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